最新民事申诉状范本 最新民事申诉状范本
申诉状亦称“诉状”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的文书。那么民事申诉状应该怎么写?以下是的最新民事申诉状范本,仅供参考。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江县飞通播送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家弟,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合江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对上述两级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两级一、二审判决以“飞通广电网络公司有责任对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与电力线同杆架设的问题进展整改,而未及时整改,同时在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平安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为由,判令上诉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连带责任,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详细理由如下: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平安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展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平安隐患,应详细情况详细分析。
本案田坝村是19XX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方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播送线、电视接收线、安装播送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平安隐患。
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平安隐患并需进展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
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平安隐患需进展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
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平安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
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平安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播送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制止危及播送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平安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以下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播送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展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那么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展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标准,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
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
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展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
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平安,使人性命攸关。
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假设能防止一项,那么本案悲剧即可防止。
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
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比照,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
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视。
此 致
泸州市人民
申请人:合江县飞通播送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二OXX年十二月一日
申诉人(或申请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被申诉人(或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或职业,单位或住址。
申诉人(或申请人)因一案,对人民于年月日所作的( )字第号 不服,或者是对人民于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号的一审(或二审)刑事(或民事、行政)判决书(或裁定书)不服,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
现将申诉的请求(或申请事项)和理由分述如下: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综上论证,请求(以下写明详细请求目的)
此致
人民(或人民)
申诉人(或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X市X区X号楼X单元X室。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XX区XX路XX号。
丁X与于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市X区(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X市第一中级人民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特向贵院申诉。
申诉请求:
撤销XX市XX区人民(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及X市第一中级人民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XX)X民五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和XX高级人民(20XX)X民申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重审。
详细事实和理由:
我父亲丁X于20XX年离休前曾任XX日报副总、纪委等职。
20XX年X月X日通过婚姻介绍所与被申请人于X相识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20XX年X月我父亲因胃癌开始住院治疗无效于20XX年X月X日去世。
我父亲住院期间,被申请人于X回绝到医院陪护,却趁我们在医院里日夜陪护父亲的时机,把我父母名下上百万元的动产非法转移占为己有后逃之夭夭,连追悼会都未露面。
继而,又起诉要求分割我父母留下的房产,结果是,X市X区(20XX)X民初字20XX号民事判决书在使用证据时有误,造成应当属于申诉人的继承权利丧失。
在上诉、申请再审无果的情况下,现依法提起申诉,请最高依法受理此案,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继承权利。
申诉理由如下:
再审理由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根本领实缺乏证据。
原审判决的依据是原告提供的所谓我父亲的代书遗嘱、《见证书》以及司法笔迹鉴定。
但是,这三个判决依据不具备证明力如下:
1.代书遗嘱只有一个代书人,而没有见证人,不符合《继承法》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
因没有对被继承人身份进展验证,且舍近求远的事实令人疑心,还有找律师事务所的熟人和利用替身制作假代书遗嘱的嫌疑,不具备真实性。
2.《见证书》不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字属于无效见证,而且所见证的20XX年X月X日的遗嘱根本就不存在。
与本案认定的遗嘱日期没有关联性、真实性。
有拉见证人凑数的嫌疑。
针对以上两个疑点,在我们的口头和书面法庭发言中都有“我很想询问一下XX手里那份律师见证遗嘱中的那两位律师的问题是:“去做见证遗嘱的当事人是否符合我父亲的体貌特征”的要求,但是,没有被法庭许可。
再审理由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适用法律错误一:在听说房产的继承过户比赠与过户多交过户费用后,我父亲生前与我们签订了两份房产赠与合同并由XX区XX公证处的《询问笔录》为作证。
临终前还给我们留下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下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的规定,原审法庭应该对我们提供的以上书证予以确认。
但是,原审法庭却以各种理由,甚至以不传唤见证人出庭作证等于没有见证人的方法,在判决书中写下了“对于被告提供的20XX年X月X日由XX代书的遗嘱,因代书人XX及见证人XX均未出庭作证”的理由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