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是全国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确定的其他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及县级以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