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一)修改;(二)监督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院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副;
(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军事委员会和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最高人民院长;
(六)最高人民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