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重点项目推进激励机制,充分激发和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抓重点项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推动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事关县域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经县委、县研究确定纳入重点督办的项目。
第三条 县委、县将重点项目推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
第四条 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对象为重点项目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
第五条 经费拨付标准
1.非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二拨付。
2.投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四拨付。
3.重大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的万分之四点五拨付。
4.特别重大建设项目:由县委、县研究决定拨付。
单个重点项目的工作经费最低不少于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承担多个重点项目的部门年度工作经费总额不得超过80万元。
第六条 经费拨付。工作经费在项目启动时先拨付三分之一,开工后再拨付三分之一,全面完成年度形象进度要求后拨付剩余三分之一。
第七条 经费使用。各重点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原则上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方案,报责任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 经费用途。仅限于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县督查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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