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一种违反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暗示他人交易,主观方面应表现为故意。犯罪主体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节和经济损失,对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和量刑。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该罪与内幕交易罪相似,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优势进行信息不对称的交易,不仅是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也是违反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基本原则的行为。证券市场上的各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投资者对信息了解、掌握和运用的程度,直接关系到自身的利益,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虽然在程序上与正常的交易程序相同,也是到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与内幕交易一样都直接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诚信原则,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
2.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这里“有关监管部门”包括、银监会和等;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4.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方面应当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未公开信息,而积极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交易。过失不构成该罪,如犯罪主体不慎将未公开信息泄露,导致信息获取者进行证券交易,则不能按暗示他人进行证券交易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不同情节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犯罪分子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犯罪的,是需要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清算后量刑的。
结语
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是一种严重侵害国家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权益的犯罪行为。犯罪主体包括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主观要件是明知未公开信息并故意进行交易。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不同情节和要求进行判决处理,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清算后量刑。这一罪行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违反了交易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因此,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应严格依法处理,以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
(一)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
(二)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