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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交易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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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为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违规交易,主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犯罪主体可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法律分析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本罪的客体都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表现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部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进行交易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部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证所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

(二)、是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行业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和保险业协会等。

结语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 以国家对证券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客体;(2) 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交易,违反规定;(3) 主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者,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处以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之一 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2015修正):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 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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