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贪污、挪用(包括银行库存款)后至案发前,被贪污、挪用所生利息是贪污、挪用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一部分,应作为被告人的非法所得,连同其贪污、挪用的一并依法追缴,但不作为贪污、挪用的犯罪数额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