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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哪些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来源:世卫汽车网


法律主观:

国企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副、纪委,工会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副、纪委,工会等。

法律客观: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六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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