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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留置权协议的法律特性及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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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留置权协议法律特性包括物权性,不可分性,以及从属性。

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具有动产。

2、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3、债务已到履行期。

4、无妨碍留置权的情形。

一、质押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留置权与质押权的区别: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

(二)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

这包括两重含义。

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不产生船舶留置权;

第二、作为某一船舶留置权客体的船舶,须是特定合同项下的船舶,或称当事船舶,而不包括其它船舶。

(三)作为留置物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

三、租赁留置权是什么,租赁留置权是怎样的成立的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下列要件租赁留置权成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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