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如果债务得不到清偿,可以另行起诉抵押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也介绍了抵押担保人的范围以及抵押权人的定义和作用。
法律分析
1、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如果债务得不到清偿的,与抵押人就抵押财产处理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起诉抵押人。
2、抵押担保人不是保证人,担保人的范围更广些,不仅包括抵押人,还包括保证人、质押人等。另外,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的,没有抵押人。如果是债务人之外的人提供抵押的,抵押人为担保人。
3、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拓展延伸
能否对抵押人另行起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就抵押物的损害赔偿或者因抵押物的价值受到损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请求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的内容。因此,抵押人可以对抵押权人另行起诉。
结语
抵押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与债务人或者抵押人协商处理抵押财产问题,也可以另行起诉抵押人。抵押担保人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抵押人,还包括保证人、质押人等。无论是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还是债务人之外的人提供抵押,抵押人都作为担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